阎良:合同引发连环诉讼 找出症结了结三案
26.08.2016 20:45
本文来源: 法院
原来,李强本是兴达公司的销售代理,双方签订有销售合同,2015年6月,李强在未与兴达公司就解约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离开了公司并带走公司的销售资金3万多元。随后,兴达公司将李强起诉至我院要求返还该笔销售资金,该案件经判决,李强返还兴达公司销售款项3万余元。因李强未履行判决内容,兴达公司又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李强认为是公司违约在先,没有按照约定向他返还保证金并给他分红,所以他认为不仅不应当返还销售资金,公司还应赔偿他的损失,于是就有了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案件。
该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兴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原告李强赔偿因离岗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无论是双方涉及的执行案件还是本起案件的本诉和反诉,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根源还在于双方就委托合同的解除未达成一致。于是,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了双方当事人的利弊及可能发生的诉累。在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原告李强当即表示,愿意调解,并同意就涉及的三起案件一并解决。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解除合同,本诉反诉及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款项折抵,原告李强最后给被告兴达公司1000多元作为了结,被告信达公司撤回了执行案件。
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内容可以不拘泥于案件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比如本文中所提到的这个案件,通过调解,不仅解决了案件中的本诉和反诉,还解决了案件涉及的执行案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是案结事了的有力体现。
本文来源: 法院
26.08.2016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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