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上演名人名胜争夺战"争战"是占理还是为利?
名胜故里之争,亲兄弟何须“明算账”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稻草艺术节,用稻草编成各种艺术形象,生动地展示当地的农耕文化。据旅游区管理方人员介绍,举办这场艺术盛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杏花村”品牌知名度。
而同样在打造“杏花村”品牌的,还有山西汾阳、湖北麻城等多地。究竟“牧童遥指”的杏花村在何处?各地的口水战一直没有停歇,至今难分“胜负”。
因名人故里、历史名胜引发的争夺战,不仅跨省上演,即便是省内“兄弟”市县,也红着脸要求“明算账”。至于争来争去不知疲倦的原因,到底是为了保护当地历史文化资源,还是看重名人名胜带来立竿见影的品牌效应,这样的争夺伤了“和气”耗了“成本”又是否值当,还需深思。
各地上演名人名胜争夺战
打开安徽省庐江县政府门户网站,网站栏头处显著位置标注着4个字“周瑜故里”。但这样的定位,却与安徽省舒城县撞车。
“周瑜字公瑾,庐江舒人也”,是《三国志》对周瑜的介绍。但这个“舒”字指的是哪有两种说法,一说今安徽庐江西南(西南指的是方向)人,另一说安徽舒城干汊河镇人。
出现两个“故里”的原因在于当时的舒县因地域变迁导致。庐江方面认为舒县即今天的庐江县,与今天的舒城县没有关系;舒城方面则认为,当时舒县包括舒城在内。两地还拿出史料文献和文物遗存进行举证,如舒城县拿出《周氏宗谱》,记录到东汉末年祖先周瑜故居时,记载:“居舒城麻地”,也就是现在的舒城县干汊河镇;庐江县拿出1999年版《辞海》,写有周瑜为“周瑜是庐江舒人”,后面还特意标注“现在安徽省庐江县西南”。舒城有周瑜屯兵的“周瑜城”遗址;庐江有周瑜墓、小乔墓……
两地搜集证据证明“周瑜故里”姓“庐”还是“舒”的同时,还展开商标抢注竞赛。
2010年5月,舒城县向国家商标局申请44件涉及“周瑜故里”的系列商标。庐江县提出异议,并于2011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45件涉及“周瑜故里”系列商标,彼此拉开商标战。
2015年,安徽省政府出面举行专题协调会,对“周瑜故里”争议提出相关意见,要求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合肥、六安两市政府责成所辖庐江县和舒城县两地的周瑜文化研究会达成“周瑜故里”商标共有共享协议,共同申请注册“周瑜故里”商标,共享“周瑜故里”注册商标专有权,促进两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会议认为,根据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对于“有争议的、未经认定的,不宜命名或宣传的”规定,将由省工商局行文国家工商总局,商请其对两地周瑜文化研究会的“周瑜故里”相关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两地“停战”。但关于“周瑜故里”的争论和考证,仍在继续。
相比“周瑜故里”之争,安徽、江西的“杏花村”商标之战,战线更为长久,甚至对簿公堂。
山西汾阳的“杏花村”又被称为“酒都杏花”,位于汾阳市城北,以酿酒、酒文化闻名。据相关报道显示,1957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在酒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杏花村”商标。20年后,经该公司的使用和宣传,“杏花村”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池州杏花村的说法最早见于清代贵池县人郎遂所写的《贵池县杏花村志》,而后《广舆记》《江南通志》等书有所收录。1999年,池州市政府批准启动“杏花村”复建项目。2001年,安徽省黄公酒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后更名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但遭到杏花村汾酒公司的反对。
在法定异议期内,杏花村汾酒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02795号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之后,杏花村汾酒公司又申请复审、不服裁定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落户池州。
没有考证勿盲目申请商标
其实,名人名胜之争,很多情况下都会“演变”成商标之争,或者说通过商标之争凸显出来。
“将历史名人故里、名胜注册为商标,我国的商标法并没有禁止,但县级以上的地名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这就意味着周瑜故里、杏花村、老子故里等名胜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因名人、名胜等家喻户晓,在注册商标时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与该名人、名胜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因此这些商标一般都由当地政府或与名人、名胜有一定历史联系的机构申请商标保护。”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顾问王怀庆说。
王怀庆认为,这些商标之争的焦点是谁对名人、名胜古迹享有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或者说谁申请注册这些商标更合适的问题,如果与名人、名胜没有任何历史联系或没有任何地域上的联系,申请了这些商标在实际使用上或导致历史或文化上的混乱。为了尊重历史文化,避免误导公众,在没有得到考证之前还是不要盲目申请为妥。
为了“调停”商标之争,有的地方采取了“共享”路径。对此,王怀庆认为,共享商标专用权要双方共同申请,如果名人、名胜与共同的申请主体都有联系,可以共同申请,如果没有联系,这里商标最好还是不要图一时之“誉”,还公众一个真实的历史。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如果名人、名胜商标被认定是驰名商标,是否会对其他地方申请注册产生影响呢?王怀庆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商标被淡化,法律对驰名商标做出了特殊的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最主要表现在“跨类”保护上,名人、名胜商标的驰名不是因为商标使用的驰名,而是名人、名胜本身“驰名”,在该类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果构成驰名,实际具有了第二含义,如“杏花村”酒,与地名“杏花村”并没有实际的联系。认定“杏花村”酒驰名,并不影响“杏花村”作为“名胜古迹”的存在,也不会影响到“杏花村”旅游商标的使用。
“名人、名胜注册商标最大的好处就是获取商标的时就有‘名’,但这种知名度是历史给予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财富。”王怀庆说。
“争战”是占理还是为利?
名人名胜之争,由来已久,轮番上演。
湖北安陆与四川江油曾为“李白故里”争得火热。导火线是安陆在电视投放“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的城市宣传片。随后,江油市致函提出异议,认为江油才是李白的故里,安陆涉嫌“侵权”,要求该宣传片停播,由此引发“论战”。
曹雪芹的祖籍也是争抢对象,还出现了4种说法,即“丰润说”“辽阳说”“铁岭说”“武阳说”……
打响争夺战后,很少有谁能盖棺定论,或是提供一套压倒性、具有说服性的结论。常常胶着到最后仍是,“一人故里有很多,一处名胜在几地”。不过,参与争夺的各方倒都是出了名。
不少地方在“争战”过程中,还斥巨资加大开发力度,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改造曹雪芹公园,庐江县维修周瑜墓园,建设了周瑜文化广场……
安徽行政学院教授昂永生认为,保护当地历史文化遗产,可能是各地争抢名人、名胜资源的一方面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地方利益因素考虑。无论是名人故里还是名胜古迹,在社会上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此进行开发,不但可以吸引游客参观,带动旅游产业发展,还有利于招商引资,给当地带来收益,也给政绩添彩。
昂永生认为,名人名胜之争的背后有政府推手,但如果只是注重“公关”和眼前利益,忽视对历史名人、历史文化的深度挖掘,过于功利化,不仅伤了各地之间的“和气”,还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显然是不好的。
“我们现在提出文化自信,旅游也是文化自信是表现形式。但不能只注重面子上的问题,争个头衔、名气,而是要挖掘更深层次的文化价值,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昂永生说,发展旅游经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政府发挥作用有限,要适时“放手”,避免盲目扩建、盲目发展。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文化部一直提倡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一些地方从不正确的政绩观出发,在市场动力的负面作用的推动下,盲目地争夺名人故里甚至争夺子虚乌有的小说人物的故乡,反而把文化遗产保护庸俗化,丧失了文化的品位。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人大代表曾联名建议调停有关故里之争。不少代表建议,在面对省内争议时,可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规范制度建设,搭建对话解决的平台。对于不同省份,则可以建立协商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抓住各地重点进行资源开发,产生联动效应、矩阵效应。像云南、四川、西藏曾为“香格里拉”争得火热,但最终通过协商划出一个大香格里拉的范围,解决了问题。
“要从更宽广的视角,透视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与其争来争去没有定论,不如坐下来找准各自定位,共享这些遗产资源,创造更多‘1+1大于2’的价值。”昂永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