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对证人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填补了证人保护制度的空白,细化了证人的保护措施、明确了证人经济补偿、规范了证人询问程序、直系亲属有权拒证等,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仍不完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仍是较大的难题。
2014年招远血案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在关注严惩凶手、伸张正义的同时,被害人家属和证人的安全问题也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10月11日,招远血案开庭日,目击证人一个也没有出现。虽然在案发现场没有伸出援手,几位目击者心怀愧疚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事后又反悔,再次引起舆论的谴责。从该案来看,证人不愿、不敢作证的根本原因在于害怕报复,安全得不到保障。有分析指出,招远血案正是我国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契机。
国外很多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比如,加拿大有《证人保护项目法》,德国有证人保护法,美国有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另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一些国际组织在一些国际条约里也有一些示范条款。
相比之下,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大差距。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和专门的机构,主要来自两大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由公检法三机关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相关法律对保护行为没有详细的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只有笼统的描述,程序也不明确,而且采取的打击手段主要是对嫌疑人的惩处,属于事后补救手段。
虽然修改后刑诉法对证人保护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仍需完善。我们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作出进一步地完善。首先,设立专门的保护机关。公检法三机关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其次,规定启动程序。可以依证人主动申请,也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次,适当放宽保护对象。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的界定三大诉讼法规定不一;还有人认为也应扩大到于正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恋人等)。此外,细化补偿标准。对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最后,加大普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减少畏惧心理,进而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总之,证人出庭不仅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建立和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目的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健全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作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宋阳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