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出台《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4.06.2016  20:28

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和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相衔接,近日,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已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并施行。

该意见明确了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同时为适应国开行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采取的“市统贷、市带县”模式要求,规定县区政府也可书面委托市级购买主体为县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目前市级承接主体已进入政府采购环节。

意见中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为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由购买主体视具体项目细化。

此外,该意见对购买程序进行了规范,对风险防控进行了强化,并要求市、县区财政要将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足额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兑现,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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