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浅谈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国检察机关推进量刑建议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9月13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自此,量刑建议在公诉工作中被全面推行。
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则对量刑建议的作了较为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鉴于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什么时间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如果在庭审中出现与原定的量刑建议不相适宜的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等情况时,由公诉人根据事前授权临时改变既定的量刑建议,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在庭审结束后从法院撤回此前移送的《量刑建议书》,根据庭审中的变化情况重新修改后,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分别审核、批准后,再重新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制作、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一种法律文书,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和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需报经检察长批准。《量刑建议书》一经签发,就表明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的意见,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非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否定和更改,否则就显得很不严肃。笔者以为,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除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并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外,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书》不宜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而应当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提出。其理由如下: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相关酌定情节,并依照国家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其中被告人接受审判时是否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真诚悔过,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可变化、不确定状态。如为了达到推卸责任、减轻罪责甚至逃避处罚等目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或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先供后翻、时供时翻,或者在起诉前认罪服法而在庭审过程中又部分翻供甚至是全部翻供作无罪辩解,或者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而相互推卸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不可预测的变化,往往是案件承办人在事前提出量刑建议时所无法预料的。如果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就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同时移送人民法院,一旦案件在庭审中出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有较大影响的突发情况时,事前已经正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量刑建议书》将无法在法庭上宣读,公诉人在法庭上就会显得比较被动,要么是根据授权临时调整量刑建议,要么是申请法庭休庭后向院领导汇报突发情况以最终决定是否修改或者撤回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考虑到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尤其是被告人在认罪态度上的变化,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当明确规定除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外,量刑建议应当由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发表公诉意见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中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是否认罪服法等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先提出相对准确、轻重适宜的量刑建议,庭审后再将制作的《量刑建议书》提交法院为宜。同时,通过赋予公诉人可以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权,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又能防止对量刑建议进行随意改变,从而增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晓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