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吴起警方办案惊现“阴阳报告单”

22.09.2014  19:55

  2013年5月23日,因为琐事,41岁的吴起县妇女陈孝玲和邻居发生口角,进而遭到多人围殴,致肋骨骨折。伤愈出院后,陈孝玲便找到负责这起案子的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副所长臧继贤和警长张志伟要求做伤情鉴定。7月22日,在张志伟的陪同下,陈孝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CT检查后,便被告知等候处理结果。

  在反复催问长达8个月之后,2014年5月5日,城镇派出所所长高延旗才让张志伟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给了陈孝玲,她惊愕地发现,处罚决定书是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然而之前她从来没有见过处罚决定,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笔迹。此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又发现办案民警张志伟提交的交大一附院影像学报告“没有骨折”,而随后自己前往该院调取的报告却明确定性为“右第六肋骨前段陈旧骨折”。同一编号,同一检查时间,同一报告医师、审核医师,诊断结果咋会不一样呢?对案件定性起着关键作用的“阴阳报告单”是如何出炉的?公安机关去年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为何在8个月之后才送达当事人?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按照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起县公安局或者吴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款,显然已经过了复议和诉讼时效,倔强的陈孝玲坚持认为,自己是在2014年5月5日才收到了公安部门给的处罚决定书,而且是个复印件,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

  “为啥去年的处罚决定书一直压着不给我,这里面肯定有问题。”2014年5月15日,陈孝玲向吴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吴起县政府法制办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开始进行认真审查。法制办工作人员在调阅卷宗时发现,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材料“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影像学报告”缺失,随即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提供。

  “办案民警张志伟随后取回了报告,交到了法制办。”2014年9月10日,吴起县法制办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张志伟提交的那份陈孝玲的影像学报告诊断“骨性胸廓未见明确骨折征象”。

  记者在那份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影像号为010000332154,姓名为陈孝玲的影像学报告上看到影像诊断:骨性胸廓未见明确骨折征象。

  “今年6月份,是我让同事去西安取的报告,好着呢,就是没有骨折。”2014年9月15日,办案民警张志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那份从西安交大一附院取回的报告“没有问题”。

  “这不可能,吴起县医院和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都是肋骨骨折,为啥交大一附院的不是?”满腹狐疑的陈孝玲再次坐车赶到西安,她要找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问问清楚。

  这一查问,终于发现了大问题。

  “阴阳报告单”谜团待解

  经过一番周折,2014年6月18日,陈孝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调取了影像号同为010000332154的影像学报告,医院加盖了公章。

  然而,这份影像学报告的影像诊断为:右第六肋骨前段陈旧骨折。

  “同一编号,同一检查时间,同一报告医师、审核医师,诊断结果咋会不一样呢?”陈孝玲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县政府法制办,并提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报告。2014年8月18日,吴起县公安局向陈孝玲送达了编号为“吴公(城)鉴通字【2014】 A017号” 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陈孝玲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陈孝玲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很显然,这份伤情鉴定采信了陈孝玲前往西安调取那份诊断结果为肋骨骨折的影像学报告,这也就说明,办案民警张志伟提供的那份影像学报告有问题。”吴起县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孝玲请求进行伤情鉴定,经延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因本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法规,2014年8月20日,吴起县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9月15日,记者赶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调查。“先前那份报告是去年出的,当时没有发现(骨折),是漏掉了。几个月前,她(陈孝玲)拿来外院的检查结果后,我们又非常仔细地、好几双眼睛在那里看,后来的那份报告就是修改过来的,是骨折。”该院影像科审核医师张蕴再三强调,“骨折诊断(漏诊)这种现象不少,经常会发生”。

  “这么明显的骨折,竟然在三级甲等的交大一附院漏诊了,太不负责任了。”陈孝玲气愤地说,如果不是自己提出质疑,恐怕那份“没有骨折”的错误报告将造成一起冤假错案。文/图记者赵争耀

  因琐事家门口遭邻居围殴

  “去年5月23日,就是那天,4个人一起上来合着伙打我,我被彻底打蒙了……”9月9日,41岁的吴起县妇女陈孝玲回忆起去年发生在自己家门口的那一幕,依然心有余悸。她怎么也不愿意相信,毒打她的竟然是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住在一个院子里的邻居。

  “去年5月23日晚上八点左右,租住我家房子的房客要搬入家具时,发现自家大门口不知谁停放了一辆摩托车,挡住了路。于是便问谁的摩托车停在我们的家门口,出来往开移动一下。”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陈孝玲便上前往开挪动挡在门口的摩托车。就在这时,邻居家19岁的小伙贺林柱和他的舅舅闫海金出来嫌动了摩托车了,双方发生了争执,陈孝玲被贺林柱、闫海金打倒在地,拳打脚踏。随后赶来的高艳(闫海金的妻子)和闫海玲(贺林柱的母亲)也加入了殴打陈孝玲的行列。

  “贺林柱把陈孝玲打倒在地,闫海金也上前用脚踩了两下,当时陈孝玲口中出血,哭叫不停,而贺林柱和闫海金还继续拳脚相加,打个不停。”事发当天,目睹了整个过程的邻居何秀菊证实,在家门口被打的陈孝玲为了“讨个说法”,忍痛来到院内楼上贺林柱家。“又听到了陈孝玲的哭号声”。

  陈孝玲的三哥陈孝礼闻讯赶来劝架,双方再次发生冲突。

  接到报警的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城南警长张志伟赶到现场后,平息了事态。当晚10时许,陈孝玲入住吴起县人民医院。

  “县医院诊断是‘右侧第6肋骨骨折’,为了确诊,去年5月30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又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做了 CT 检查,结果一样。”在吴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出院后,陈孝玲便找到负责这起案子的城镇派出所副所长臧继贤和警长张志伟要求做伤情鉴定。

  “办案民警让我买荞麦醋送人

  2013年7月21日,陈孝玲接到了警长张志伟打来的电话,通知去西安做鉴定。

  “张志伟在电话里说,让我买上四箱荞麦醋送给做鉴定的人,这样‘好说话’。”陈孝玲回忆,去年7月21日,按照张志伟的“嘱咐”买了四箱当地的特产荞麦醋,搭乘租来的汽车抵达延安,再乘坐大巴车赶到西安。

  “当天就住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附近,张志伟让我爱人给医院里的人送了两箱醋,另外两箱当着我们的面送给了自己的同学。第二天上午去医院做的 CT 检查。”在做完检查后,陈孝玲便返回吴起县,等待鉴定结果。

  等待,催问,再等待,再催问。对于陈孝玲来说,自从去年事发以来,这样的反复折腾便塞满了她整个生活,过去虽然清贫却平静的日子已经成了一种奢望。“现在说话经常语无伦次,有时候从外面回来都找不到自己家……”发现陈孝玲精神恍惚“不对劲”,家人陪着去吴起县人民医院做了一次检查,被诊断患上了“神经官能症”,医生要求长期服药治疗。2014年2月,在多次到城镇派出所和吴起县公安局催问伤情鉴定和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消息后,陈孝玲一纸诉状将闫海金、贺林柱、高艳、闫海玲等四人告上法庭。接下来,又是焦灼地等待。

  “一年多来,我几乎天天都到城镇派出所催问处理结果,周围的人都觉得我‘脑子有问题’。直到今年5月5日,派出所的所长高延旗才让张志伟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给了我。”陈孝玲看到,这份编号为“吴公(城)行罚决字【2013】18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现查明2013年5月23日20时许,陈孝玲在吴起县刘渠子转盘上洼贺鹏举家中因琐事与高艳发生口角后撕打,致使高艳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陈孝玲罚款100元。”“那份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竟然是2013年7月30日,可我之前从来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的笔迹。而且,我被打肋骨骨折却遭处罚,太不公平了。”发现诸多问题后,陈孝玲当即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