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周岁以上老人景点免票 公务员不孝或被开除
2013年10月21日,咸阳彩虹小学门口一家小饭桌工作人员接孩子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老年人享受免费游览旅游景点等优待服务年龄仍为65周岁以上。而上一稿修订草案曾提到60岁以上老年人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何是65岁,而不是60岁?
为何上一稿修订草案曾提到60岁以上老年人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而这一次修改稿却定为65岁?对此,华商报记者联系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上一稿修订草案只是在总则里定义了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在随后的章节中提到老年人可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属于表述不够清晰。实际上我省在2012年已制定了《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里面的优待服务明确是面向65周岁以上持有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人。
“短时间内政策不会有大的调整,也不现实。”他表示,优待服务是要政府财政补贴的,保守估计,如果优待年限从65岁下调到60岁,至少增加200万人口,财政目前没有这个能力。而全国其他省份对老人的优待多为70周岁以上,我省的65周岁优待政策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此外,按照国际惯例,老年人也是指65周岁以上。因而此次修订明确享受优待服务的老年人仍为65周岁以上。
老人可与抚养人签订赡养协议
在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方面,为化解不必要的矛盾,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
修改稿重申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老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同时,条例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修改稿还单列条款强调,“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