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陕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

22.12.2015  12:26

 12月21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又填补上一块空白。

  按照通知,除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外,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也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按相关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实习生 胡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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