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暂行意见》印发 消防救援人员可享优先医治权

12.11.2019  10:04

  记者11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暂行意见》印发。

  《暂行意见》明确优待对象为全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英烈及其配偶子女。即日起实行。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现役军人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

  根据《暂行意见》,全市公共服务场所办事窗口应按照现役军人优待政策,同等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或消防救援人员窗口、通道。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免通行费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候车,可使用优先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职消防救援战斗员乘坐市内国有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时,凭统一办理的IC卡享受优待;残疾消防员乘坐市内国有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时,凭统一办理的IC卡享受免费优待;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市属公园、名胜风景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与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方面享受优待,按照《陕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享有优先便捷医疗救治权。确定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各区县、开发区至少确定1家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可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购买人身意外险,所需经费财政按人员保障渠道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伤、抚恤标准参照军队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家属在随调随迁、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夫妻分居补助等方面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同等优待;不享受随调随迁、未就业补贴的消防救援人员未就业家属且符合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的,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纳入政府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消防救援机构可按照军地有关政策标准建设消防救援公寓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住房问题。将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就近安排房源,妥善解决全市消防救援人员的住房难题。

  同时,将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干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考评奖励范畴。结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平移原执勤、战备、生活、安保等政策性补助,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队伍的稳定。建立与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危职业、技能、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有本领、敢打仗、留得住;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事业性、公务性经费逐年提高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培养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可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挂职、学习范围;探索畅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良性工作机制。

编辑: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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