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男子无证驾驶"三摩"撞伤2路人 赔27万

22.08.2015  12:57

无证驾驶汽油三轮摩托车驶进人流密集街道,将在十字路口等红灯的两路人撞伤,赔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

2014年1月,曹达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摩车,在 陕西 咸阳三原县城沿人民银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府街十字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正在等红灯的行人相撞,致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为重伤二级,且两车受损。经认定,曹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曹达未离开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后经三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赔偿两名受害者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5000元。两人均自愿放弃做伤情、伤残鉴定。

三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达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系主动 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忙抢救伤者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曹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曹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