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首次在庭审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
18.03.2015 11:11
本文来源: 法院
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几年前因车祸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独自生活。了解到这一情况,办案人员积极与市关工委联系,确定由关工委工作人员作为该被告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庭审,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庭审结束后,市关工委表示,会继续关注该被告人的审判、改造情况,帮助该被告人顺利融入社会。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新增规定,暨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该代表称为“合适成年人”。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教育、疏导、抚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健康成长,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咸阳中院将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这一制度。
本文来源: 法院
18.03.20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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