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买卖制度研究》一书出版

22.09.2014  19:11
  

近日,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韩伟助理研究员的新著《唐代买卖制度研究》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书以唐代买卖的法律规范为主题,以法律多元的视角,在搜罗整理唐代官府律令中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侧重考察以敦煌、吐鲁番为代表的唐代西域民间买卖中的习惯及习惯法,对构成唐代买卖制度律令法与民间法展开论述。

唐代买卖制度研究》第一部分概要论述唐代买卖的主要理念和社会实践。理念或精神主要以儒释道三家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中的信、诚、义等思想深刻影响着唐代的买卖,虽然唐代买卖,尤其是商业买卖亦有强烈的逐利倾向,但儒家思想为其注入了道德色彩;佛教思想中行善、助人的观念,以及道教、其他世俗信仰中“”的观念也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着唐代的买卖行为,它们也共同构成了唐代买卖规范的基本精神或原则。在买卖的社会实践中,主要探讨唐代买卖与商业、吏治、日常生活的关系,并对买卖进行类型化。

第二部分则重点关注国家律令制度中的规范,即“官法”中的买卖规范。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部分,在实体法中,以唐律、唐令为主,“官法”对买卖中货物质量、券契形式、价格确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对与买卖相关的市场秩序、商税征收、互市贸易等也都作了规范,对违反律令要求的行为给予刑事惩罚。在程序性规范中,着重考察涉及买卖的诉讼程序,买卖诉讼要经过下牒、审问、答辩、行判和检校等多个步骤,并在诉讼的证据和期限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在研究有关买卖的诉讼制度中,不仅考察了国家律令的有关规定,还特别参照出土文书的相应内容,对诉讼的实践过程进行了对照分析。

第三部分以吐鲁番、敦煌出土或发现的汉文、回鹘文等一百余件买卖契约及其相关文书为基本资料,归纳分析了买卖活动中的有关习惯及习惯法。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第一,唐代民间的乡元,即地方性民间习惯构成了唐代买卖规范的主体,但同时正式的“官法”亦发生着强有力的作用,二者共同构成了唐代买卖的法律规范。就乡元本身来看,礼的成分较弱,利的成分更多。尽管商人在话语中不缺“诚、信、义”等,也确实有药商宋清那样见义忘利的人,但不可否认的是,对“”的追求,构成了乡元的指导精神,儒家等所谓信、义的话语,可能最终还是服务于利的追求。第二,唐代买卖之乡元与官法并未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乡元的内容,虽然有极少量反映出对官法的抵触,但大多数体现出与官法的通融,以及对官法遵从前提下的补充。第三,尽管唐代民间存在丰富的乡元实践,由于官法的负作用,以及整体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民间卖买交易规则难以向近现代民商事法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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