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法院:看守所里的握手言和
16.12.2014 17:58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王某系商南县某氧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8月因涉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王某原籍河南省西峡县,原告杨某系其老家邻居,二人常有生意往来,双方既是老乡又是朋友。2013年12月3日及2014年4月3日,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两次向杨某借款,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王某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后,杨某多次找到其家属要求其还款。王某家人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原本和睦的朋友关系变得剑拔弩张。最终,杨某分两案向商南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其归还两次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庭承办该案后,考虑到被告身处看守所的特殊情况,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决定将审判庭移至看守所内。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并无争议,确是因为被告经济困难短期内无法还款导致的本起诉讼。针对这一情况,法官根据平时处理此类案件的惯例,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分期还款的建议,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悉,该院自2014年以来已先后在看守所、社区、农村等地开庭审理案件十余起,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践行了司法为民、便民。
本文来源: 法院
16.12.201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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