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市房发[2013]16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售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销售部门或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商品房销售人员注册制度。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已备案的销售机构和已注册的销售人员信用信息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 www.xafgj.gov.cn )进行公示。
三、销售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时,要将销售机构及人员具体信息(包括代理销售机构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商品房销售人员照片、姓名、上岗证书等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牌服务,持证上岗。预售或现房网签合同,必须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商品房销售人员姓名及上岗证书编号。
四、自2014年7月1日起,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注册手续。之前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在9月30日前办理销售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注册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期间,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我局委托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的注册手续。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
六、市房地产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完善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执业培训。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执业胸牌及网签密钥;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的,每两年要开展一次继续教育,不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其上岗证书自动作废。
七、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
(三)对购房人隐瞒真实房屋销售价格,赚取差价;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为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提供服务;
(七)将《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商品房销售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我局将暂停其销售行为,要求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必要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