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修订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28.09.2014  19:46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奖励机制,调动各方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商洛市政府近日重新修订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奖励对象和奖励资金使用两个方面,即取消了对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源建设有功人员的奖励。新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专款用于对财政收入增幅较大(即在财源建设考核评比中排名前三)的县区和入库税收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含跨县区实行市级汇总缴纳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的奖励按纳税数额不同分四个档次进行,10000万元以上纳税企业奖励50万元,5000-10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20万元,3000-5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10万元,1000-3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5万元;对县区的奖励按财源建设考核评比总分排名情况设“一、二、三”三个等级,依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市财政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区、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奖励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财源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等方面支出。

                      (商洛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