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06.02.2016  11:44

  近日,商洛市人大针对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组织开展研读学习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这是商洛市对自己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

  《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是商洛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成立专门立法机构,组织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全市立法的纲领性法规,也是全市立法的奠基之作,开辟了全市立法工作的先河。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为今年2月份市三届六次人代会审议通过做准备,在经过多次专家讨论、反复修改,向省人大和各县区人大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两次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近日,市人大又将条例草案在商洛市人大网公布,公开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并专门委托各县区人大召开辖区市人大代表集中研读和征集意见工作。

  在条例草案研读学习专题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淑娥指出,赋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为我市创新管理和突破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和挑战,为此大家要深刻认识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她要求深入实际广泛参与,积极推进民主立法。各级人大要扎实做好立法的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组织立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听取人民群众和执法一线工作者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针对目前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开展分析研究,整理出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真正收集到人民群众期待、改革发展需要的立法项目、立法调研及立法修改建议,为实施立法做好准备。李淑娥强调,《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充分吸收省内外立法经验,经数次修改,几易其稿,在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前,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再次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和提高。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发扬立法民主、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和代表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建言献策,使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成为有商洛地方特色、内容科学可操作、不与上位法抵触的良法,能够促进商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商洛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