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从商洛收购卷烟异地倒卖 近日在西安受审
两名浙江籍男子从西安到商洛大量收购硬中华卷烟,然后在高速公路上将卷烟搬到大货车上,打算运往浙江销售牟利。就在搬运过程中,被烟草稽查人员当场查获。西安中院近日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周某、郑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从西安出发前往商洛收购卷烟,准备通过发往浙江的大货车,将收购的卷烟运往浙江台州等地销售获利。两人在商洛市共计收购硬中华卷烟363条,另随车携带了3条从别处收购的黄金叶卷烟。当晚8时许,两人驾车行至西临高速距西安40公里处,将车上卷烟搬至前往浙江台州的大货车上时,被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二人弃车而逃。
经现场勘验清点,查获硬中华、黄金叶共计366条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核价价值16.6万余元。今年2月,郑某在浙江落网,4月,周某投案。
庭审现场,针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辩护律师认为,应当以实际购买卷烟的收购价格计算。公诉人认为,卷烟的购买来源不一致,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商户证言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省级烟草部门认定的市场零售价来计算。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