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动怒打伤他人 获刑六月又罚金
02.04.2015 11:4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3月2日23时许,霍杰酒后与冯建祯(另案处理)在吴起县刘渠子利中王火锅店大厅,因琐事与齐某发生争执厮打,霍杰用拳头将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霍杰及冯建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冲动是魔鬼”,解决纠纷一定要理智,依法依理,绝不能意气用事,出手伤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文来源: 法院
02.04.20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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