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纠纷 使用撅头致人轻伤获刑
30.04.2015 19:0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9月18日13时许,张占斌与李杰在延川县张家滩镇某村,因给井队供水一事发生纠纷,随即二人发生冲突,张占斌用拳头在李杰胸口处打了一拳,并用小鐝鐝铆在李杰左肩处打了一下,致使李杰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李杰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占斌一次性赔偿李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同时李杰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张占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占斌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使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被害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30.04.20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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