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开“北斗星”撞“奥迪” 伤人又损车获刑一年八个月
仅仅因琐事与他人之间有矛盾,在看见对方与母亲、孩子在路边闲聊时,便戾气十足的驾驶机动车撞向受害人,致使一人受伤、一辆车辆受损的后果。9月6日,三 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这起恶性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陈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判决赔偿受害人罗小文共计人民币317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虎奥迪车辆损坏经济损失人民币19480元。作案工具灰色北斗星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陈卫看到陈虎的奥迪A6小轿车停在自家门口,因想起他们之间的矛盾,为了报复陈虎,陈卫便驾驶灰色北斗星汽车撞向抱着孩 子的陈虎和其母亲罗小文及大女儿。陈虎抱着孩子和其大女儿及时避让,罗小文被撞伤,奥迪车左侧受损。经鉴定,罗小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鉴定,奥迪 A6小轿车损失为19480元。
另查,2006年7月28日被告人陈卫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9月9日减刑释放;2014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因与陈虎以前有矛盾,尽而驾驶机动车进行撞击,陈虎及时避让,结果致陈虎的母亲罗小文被撞伤,其奥迪车受损,经鉴定,罗小文损伤程度 为轻伤二级,奥迪车损失为人民币194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但被告人陈卫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即伤害陈建这一目的,实 施了一个开车撞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较,故意伤害罪系重罪,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 罚。但被告人陈卫的行为致奥迪车受损,应当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陈卫在2006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9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 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75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7条、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 名)(樊洁 张永鹏 陕西 日报记者 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