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

25.09.2014  12:52
陕建发〔2014〕738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规划建设局,府谷县、神木县建设局,各行政相对人: 7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为做好取消后的落实承接工作,根据省编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函〔2014〕220号)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对取消的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和衔接,确保承接工作落实到位。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 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
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