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09.09.2015  16:3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公布了《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分为4类项目。能源法、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矿产资源法(修订)等多部涉及能源、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在列。

  第一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包括: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能源法、电力法(修订),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等。

  第二类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包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提请审议的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由国家海洋局起草提请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国家测绘地信局起草提请审议的测绘法修订草案等。

  第三类是预备项目,包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稀有金属管理条例,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由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由国家海洋局起草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

  第四类是研究项目,包括: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由国家地震局起草的地震应急救援条例,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核电条例,由国家海洋局起草的海洋基本法,由水利部起草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等。

  通知要求,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质量。作者: 吴启华 | 来源: 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