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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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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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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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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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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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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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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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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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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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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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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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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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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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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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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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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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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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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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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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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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 附件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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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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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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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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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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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施行时间1998.2.12)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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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许可”的审批对象是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注销和闭坑”的审批对象是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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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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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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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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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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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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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探矿权的保留、延续、变更和注销)、开采(含矿产资源开采、开采权的变更、延续、注销和闭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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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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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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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申请保留探矿权。”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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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审批对象是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审批对象是采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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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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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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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九、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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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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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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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含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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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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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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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第36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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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境内拟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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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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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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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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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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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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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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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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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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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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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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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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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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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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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5.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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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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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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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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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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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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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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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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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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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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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6.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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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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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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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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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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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第10条“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17条“地质遗迹应当由省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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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质公园:(1)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重要地质遗迹:(2)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3)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科学、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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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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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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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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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7.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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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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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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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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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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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一条“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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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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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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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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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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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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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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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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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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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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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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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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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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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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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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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9.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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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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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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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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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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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3、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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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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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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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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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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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10.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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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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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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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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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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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上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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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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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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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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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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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入口( 附件1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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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处室):人事处
联系电话:029-84333052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