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陕西)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务)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局,各银监分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局,韩城市农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局:
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我省西安永丰优质小麦专业合作社等140家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冯家山水库灌区北干十三支农民用水者协会等3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被认定为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作为农民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尽快做大做强;要强化服务成员宗旨,积极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系列化服务,不断满足成员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求;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成员各项权利;要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坚持守法经营,积极弘扬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的合作文化,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示范引领广大农民合作社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发展。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要引导广大农民合作社向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林业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5年1月27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