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推动“慈善”实至名归
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介绍,这部慈善法旨在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他说,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 ,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经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慈善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意见,拟定了共11章115条的草案内容。
为拓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草案借鉴了国外经验,引入“大慈善”概念,不仅将扶贫济困救灾列入其中,还将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纳入进来,在此基础上,将慈善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
为了培育鼓励慈善组织的发展,草案采纳直接登记的办法,即只要慈善组织具备了该法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已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慈善组织。草案同时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内部治理结构、财产投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了两种募捐方式,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为了避免重复募捐和网络欺诈,草案允许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通过自办网站或其他网站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管理。
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草案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对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如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对于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草案有专章规定。对于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草案赋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查账的权力,经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查询慈善组织的银行等金融账户。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须由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草案未明确慈善组织享受优惠的条件、税种和税率等。
此外,草案对慈善信托的概念,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文件备案等也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