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
陕妇发〔2014〕17号
(2014年9月11日)
各市、县(区)妇联、农业局(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我省各地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意义
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强调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一些地方对妇女权益尊重不够,长期以来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处理难度和阻力都比较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举措。将妇女作为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体现,有利于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承包地分配权和知情权,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方便主张权利,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也拥有依据,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各级妇联和农业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依法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是保障公民不动产权利的有效手段。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规定,各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
1.依法平等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按人分地,按户承包。农村妇女只要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存在,就应当与男性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利,不得采取划定年龄或者其他方式预测婚嫁,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权利。
2.按规定明确农村妇女的承包土地资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都设计有“分配了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登记专栏,凡是本户分配了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农户中的妇女成员)名单都应当填入。承包户主是承包土地农户的名称代号,可以填写农户中的男性成员,也可以填写女性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确定。
3.维护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妇女结婚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登记中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本次登记未给婚嫁妇女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婚嫁妇女承包地。婚后居住地给新增人口分配了承包地的,有义务告知婚假妇女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妇女离开原居住地,与其他妇女结婚的情况同样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的现象,也不应该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承包地落空的情况。
三、加强协调做好土地承包登记中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妇联和农业部门要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面向广大农民和妇女骨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文件,提高法律政策知晓率,增强农村妇女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为土地承包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抓住法制宣传日、相关法律颁布纪念日等节点,采取借助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编演地方民谣、开展走村入户、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强化普及性别平等理念,发动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妇联和农业部门要着力倡导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男女平等理念,消除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可吸收妇联为成员单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应当有代表妇联的委员,发挥妇联组织健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集思广益、同心协力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3.加强督促指导,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妇联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登记管理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基层妇联组织要积极受理农村妇女有关土地承包权益的信访诉求,与农业部门及时沟通,帮助化解相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