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民发[2014]3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
为切实提高民政部门服务基层群众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民政干部工作作风改进,进一步发挥好民政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的意见》(陕办发〔2014〕14号)精神,现就全省民政系统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尊重委托。群众办事自愿委托干部办理,干部代办委托事项应尊重群众意愿,不得超越委托范围、擅自或强行代办。
无偿代办。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不得代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代办费用。
高效负责。一次受理,全程代办,责任落实岗位,事项落实到人,精简办事程序,提升代办效能,杜绝低效、延误、推诿行为。
公开透明。公开代办清单、代办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代办责任人,使代办全过程公开透明,让群众明白放心。
依法合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代办有关事项,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依法合规办事。
二、代办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备案事项(包括设立、变更、注销)。
(二)证照申领类。老年优待证的申领或补办。
(三)扶助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及救助金的领取;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申请和领取;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及参加生活保健补贴年检。
(四)信息查询类。(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其他能为群众代办的民政服务事项。
三、代办机构、人员及职责
推行民政干部代办制度,应依托县乡便民服务网络运营。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开设代办窗口或代办岗,明确代办职责,由承担日常民政服务的工作人员作为代办员,负责办理群众委托或乡镇(街道办)提交的民政代办事项。
村委会或居委会应依托社区服务站(服务中心)开设民政服务代办点,明确代办职责,由乡镇(街道办)包村(驻村)干部、村组(社区)民政信息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大学生村干部为代办员,负责办理群众委托的待办事项。
四、代办程序和方式
(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或基层老年协会的发起人须将备案所需材料交至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代办人员审核备案材料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起人回复备案情况;代办方式以坐班代办与上门代办相结合。
(二)办理老年证、申请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或者参加生活保健补贴年检的老人,可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社区服务站(服务中心)办理代办业务;行动不便的老人,可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等方式,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对于申请生活保健补贴、参加生活保健补贴年检的居住在外地或行动不便的老人,乡镇(街道办)代办人员要主动与老人联系,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让老人领到生活保健补贴和参加当年的生活保健补贴年检。
(三)受申请人委托,代办人员可以代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救助家庭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委托,可以代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受救助对象本人委托,可以代其领取医疗救助金。代办人员办理相关代办业务,须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代办社会救助申请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如实填写相关资料。代办救助金领取业务时,代办人员一次只能代领1户或1人的救助金,并应及时将救助金如数交给被委托人,委托人应向代办人员出具救助金领取收据。
(四)对本人无能力领取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代办相关业务。代办人员须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物资及时送达救助对象,并索取收据。
(五)选择到便民服务中心(站)申请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向代办人出具相关证明、证件材料,提供本人委托代办事项的委托书。
(六)其他能为群众代办的民政服务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遵循代办相关原则,制定本地区代办业务范围和办理流程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推行代办制度,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成果和检验作风改进成效的试金石,高度重视,持之以恒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设置,依法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理环节和手续,加强代办人员培训,走近群众为民代办,为民政系统下一步开展的简政放权工作积累经验。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和解决代办人员相应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经费。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理、定期回访、评价考核等制度,提高代办服务质量。实行台账管理,记录代办事项办理全过程。公开代办人员、职责、项目、程序、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委托。
(三)监督检查,惩戒追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日常督查考评制度,强化监管。要及时发现和查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办事不公、态度恶劣、违反代办规定等问题。主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展板、标语、宣传册等宣传载体,宣传实施民政服务干部代办制度的意义、内容、程序、要求,扩大知晓度和覆盖面,通过树立并推广代办过程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以典型示范推动代办工作开展,不断树立民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把民政干部代办制度打造成“民心工程”、“满意工程”。
附件:基层民政干部代办事项流程一览表
陕西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5日
民政干部代办事项流程一览表
类别 | 代办事项 | 代办流程 | 代办方式与要求 | 代办期限 |
行政许可类 |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备案事项(包括设立、变更、注销)
|
发起人(委托人)将备案所需材料交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开设的代办岗位,由乡镇代办员审核备案材料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坐班代办与上门代办相结合;对于已经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定影响,并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可以上门代办。 |
20个工作日内向发起人(委托人)回复备案情况。 |
证照申领类 |
老年优待证的申领或补办
|
户籍在行政区域且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或补办《陕西省老年优待证》,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便民服务中心(站)代办点办理。 |
坐班代办为主,上门代办和流动代办为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和社区(村)可进行开展预约代办或网络代办。 |
2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放老年优待证,经委托人确认后,代办服务结束。 |
扶助救助类 |
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及救助金的领取。 |
受申请人委托,代办人员可以代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救助家庭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委托,可以代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受救助对象本人委托,可以代其领取医疗救助金。代办人员办理相关代办业务,须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代办社会救助申请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如实填写相关资料。代办救助金领取业务时,代办人员一次只能代领1户或1人的救助金,并应及时将救助金如数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向代办人员出具救助金领取收据。 | 坐班门代办为主,上门代办为辅; 代办人与委托人是近亲属关系的,不得代办; 代领救助金时,代办人员应出具代办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并只允许代领1户或1人的救助金。证件不全或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代发金融机构应拒绝发放救助金。
|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办期限。 |
扶助救助类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款物申请和领取 | 受灾群众领取救灾物资时,对本人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委托基层干部代办,代办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并将物资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 上门代办为主,其他代办为辅;代领人应及时将代领的救灾物资如数交给委托人,并索取收据。 |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办期限。 |
扶助救助类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及参加生活保健补贴年检 | 对于申请生活保健补贴和参加生活保健补贴年检的居住在外地或行动不便的老人,乡镇(街道办)代办人员要主动与老人联系,及时让老人领到生活保健补贴和参加当年的生活保健补贴年检。 |
坐班代办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
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查询类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选择到便民服务中心(站)申请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向代办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本人填写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代办证明,本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有婚史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
坐班代办为主,其他代办方式为辅。 |
5个工作日内 |
备注 | 1、坐班代办:代办机构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提高代办效率,提供常态代办服务。 2、上门代办:代办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对困难群体、优抚对象、行动不方便人员实行上门代办,提供专人代办服务。 3、流动代办:代办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偏远地区,为群众巡回代办有关事项,提供定点代办服务。 4、预约代办:帮助群众联系代办单位和人员,按照约定时间为群众代办相关事项,提供预约代办服务。 5、网络代办: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或信息平台,在线或上网帮助群众代办相关事项,提供网络代办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