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 在我省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认真贯彻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妇联主动出击,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共同下发《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切实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意见》明确要求,充分认识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规程,扎实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工作。
我省从2010年起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对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震慑施暴者、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机制创新,强化了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附:《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陕高法[2016]68号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妇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反家庭暴力法》,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多年来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我省从2010年起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从近年来试点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对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震慑施暴者、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司法保护的机制创新,强化了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中,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要准确把握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规程。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要全力协助执行。
(六)权利救济及违法制裁。申请人对驳回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训诫,也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三、扎实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工作
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各级法院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全力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一)厘清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在预防和保护。裁定内容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暴力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这本身是法律对每个公民规定的基本义务,只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影响力。
(二)准确把握证据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正确区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认定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要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方可确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条件并非仅是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也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的特点决定它的及时性、灵活性、便捷性,法院审查时主要是形式要件,如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证据表明曾经受到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审查标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危险。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形式上足以证明有发生家庭暴力危险性的证据,就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才可以及时保护受害人,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功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要及时,内容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仅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还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组织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四)大力加强宣传。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操作规程,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来访妇女进行指导,并协助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抓好基层培训。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全力配合,加强对基层组织干部、维权人士、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切实发挥他们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我省全面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