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出台地下水管理条例 严格限制承压水开采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陕西省重要的抗旱应急水源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7月28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
严格限制承压水开采 实行地下水开采“双控”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承压水作为引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在开采控制和计划管理方面,地下水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加强湿地保护 禁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无关项目
根据条例草案,将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草案还做了地下水涵养相关规定,要求加强湿地保护,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充分利用净化处理后的中水建立湿地,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和补给地下水中的作用。同时,城市路面铺设、人工湖泊等水景观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
实行地下水资料共享制度 破坏检测设施将处5000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科学应用。同时实行地下水资料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依法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数据库资料实行共享。
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检测设施和检测标志。违反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五)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