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下水资源存污染问题 违法开采进"黑名单"
“随着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集中显现,因此建议今后对破坏和违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今天(9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少林对《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的最新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
地下水资源存超采污染问题 矿产资源水开采或征“资源税”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陕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集中显现,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时制定地下水条例非常必要。
经过具体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范的不仅是地下水管理,还包括地下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等内容,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地下水条例”,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何少林在汇报中指出,地下水保护应分为量的保护和质的保护两个方面,建议条例中增加地下水质的保护,因此此次条例中增加了此项内容,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做出了规定。
另外,此次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取水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第二十三条,考虑到国家即将修改矿产资源法,将来可能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因此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第二十六条对少量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增加了事后填报登记表的要求,以便对取水井分布情况统计管理,并明确了基层做好相关服务的规定。
同时有常委会成员提出,工程取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要严格保护地下水,防止污染。据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加了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报送疏干排水方案、采取人工回灌、回收利用等技术措施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地下水源热泵取水和回灌的施工技术要求。
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十条”的要求,草案修改稿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地下水涵养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增加了第三十六条,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管理做了严格和便于操作的规定,要求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制定关闭计划和方案,并与应急地下水资源体系管理相衔接。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工委提出,对破坏和违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应当实行黑名单制度。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五十条,并对此做了规定。(记者 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