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从国家政策、资金层面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吹响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号角。
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政府为了缓解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正在积极探索采用PPP模式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特别指出了对采用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方式及金额比例。2015年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中,强调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的投融资模式创新性,即建设和运营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否充分体现“以地方及社会投入为主”。可以看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运作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已是政策导向大势所趋。
但是,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较为复杂,内在囊括的管线种类较多,往往涉及电力、通信、给排水、热力等多方面的技术、行政要求,引入社会资本实施PPP运作有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充分授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管线铺设。为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在实施综合管廊PPP项目初期,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市政府领导、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贯彻执行其下达的管廊项目的各项任务要求。通过政府充分授权,领导小组应明确相关部门代表政府主持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管网规划、建设及管理相关事宜。牵头部门应统一负责编制管网综合规划,把涉及电力、热力、给排水、燃气、通信的专项规划融合成综合规划。并由领导小组指定部门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商谈、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立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管廊的建设运营管理的监管工作。
其次,应确保电力、排水、燃气各管线使用单位的多方协调配合,明确入廊要求。综合管廊集中修建于地下,里面铺设市政管线,各管线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单位和所有人,既需要道路、市政方面对管廊选址、开挖时间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更与电力、排水、燃气、通信等各个管线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在考虑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时,需要切实考虑各部门意见,协调一致,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综合管廊跨地区建设、跨部门合作的问题,积极协同各管线使用单位年度建设布线任务、时间计划,确保后续建设中协调一致高效完成项目实施。根据经验,笔者建议在PPP综合管廊项目初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面会同各部门单位建立协调网络,明确各部门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责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于合适的时间节点签署各管线使用单位的入廊协议。同时,牵头单位需向电力、排水、燃气、通信等单位明确,在即将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中,凡是已经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相关管线单位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避免因沟通不到位导致的重复开挖、空间资源浪费。如有相关管线单位在综合管廊区域有重复开挖计划的,建设、道路、市政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前期明确不予批准。在成立项目公司方面,牵头单位可协调促进各管线使用单位参股项目公司,使得各管线使用单位参与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实施中去,做到政府主管部门、管廊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方、管廊管线使用单位三方合作共赢。
最后,综合管廊PPP项目还应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财政部文件指出,为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和高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和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发改委的文件中也提出了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综合管廊PPP项目商务条件复杂,聘请中介咨询机构可弥补政府部门在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帮助政府理顺项目边界条件,保障政府部门的正当利益。
地下综合管廊是市政管线集约化建设的趋势,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方向。采用PPP模式运作综合管廊项目,可以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引入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目前各地已经纷纷开始进行地下综合管廊的PPP试点。虽然当前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仍处于起步阶段,但笔者相信,只要构建好项目的组织机构,落实好综合管廊入廊费、维护管理费的定价机制,明确并理顺相关部门单位的权利义务,设计合理可行的回报模式,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未来会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