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实现良法善治——专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
近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畅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身体会和感受,介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后一段时间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系列新举措。黄玮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地方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切实回应群众期盼和社会各界关切,充分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从而,实现立法科学化、执法公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刻认识立法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法治中国的新征程。请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全面深化改革,谈谈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和认识。
黄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重要结论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认识法律发展自身规律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通过学习,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省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历史使命。作为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常委会既肩负着全省范围内监督法律实施的重任,同时又行使地方立法权,我们应当发挥好立法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在依法治省进程中充分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保证地方立法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相统一、相协调、相一致。
记者: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人大立法如何在法治陕西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黄玮: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刻领会、提高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好地发挥立法在法治陕西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发挥立法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作用。
记者:人大主导立法,您认为关键是什么?
黄玮:人大主导立法最重要的一点是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前提,质量是立法的关键。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立法工作必须反映人民利益、回应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注意的是,立法工作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是社会关系调整器,立法必须要把追求、培养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法之中,使得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能从不同层面反映法律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崇尚什么、摒弃什么。既突出法律强制性特点,又发挥法律引领、倡导、鼓励社会行为的非强制功能,与道德规范的合理接驳。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新途径
记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拓宽公民及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如何更切实地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黄玮: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丰富了地方立法层级,对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解决地方特殊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法规针对性和操作性,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们更加注重地方立法的广泛参与,拓展民主立法的广度。在坚持调研、座谈、委托基层人大征集意见、网上征集意见等开门立法作法的基础上,去年我们开始尝试面向所有省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征求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在法规修改过程中,把调研会、座谈会向最基层延伸,直接听取一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意见,使地方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努力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们在审议修改《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过程中,分别召开了全省各市的城管部门、部分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个体户、流动小摊贩多方代表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征求对城市公共场地管理和执法方面的意见,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参与座谈会的基层执法人员和小摊贩们对省人大立法专门征求他们的意见非常感动,对做好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都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有些意见建议被吸收采纳,为增强法规操作性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新途径,包括开展立法协商,主动征求民主党派意见,探索召开网上听证会、简化听证程序,使更多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听取更多基层单位和个人意见,让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着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
记者:接下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做文章?
黄玮: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决定》第一次将立法工作者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之中,对于加强立法工作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要建设好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立法队伍。当前,在立法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依法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要在着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上下功夫。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提高这些能力,最关键的要提高立法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为我们地方人大来说,既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的总要求,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敢于创新,进一步研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全会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必须把追求、培养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法之中,发挥好立法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作用。
(冯雷 张克雄 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