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会议指出,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的应有之义。各级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准确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我们“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庄严承诺。
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经过调查研究、具备现实基础的。一方面,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已经建立,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同时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靠保障。但应当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全面部署,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相关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稳步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要通过两至三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建立科学、权威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均显著提升,使长期以来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推动执行模式、执行体制、执行管理、执行机制、财产变现、规范体系、监督方式、专项活动等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执行信息公开,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公开、节点告知、程序对接、文书上网等方面下功夫,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进一步加强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认真落实《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推动全国各地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抓紧与执行查控专线进行连接,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让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无处遁形。要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落实与国家发改委等40余家单位联合签订的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推动各单位在各自管理领域开展信用惩戒,继续扩大信用惩戒范围,让“老赖”寸步难行。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要及时收集、汇总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要建好、用好执行指挥系统,充分发挥其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快速反应等功能,推动执行实施工作早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格局。
会议强调,要多措并举,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的成因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不能简单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要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设立、审、执信息对接机制,将执行信息与立案、审判信息对接,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内部合力。要配合解决执行难,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说明情况,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景汉朝、张述元、贺荣,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党组成员孙华璞出席会议,副院长陶凯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杜万华、胡云腾以及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