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项目怎样破除邻避效应?

10.02.2015  12:04

      孟凡才

  近年来,各地垃圾处理的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建设都由政府决定和公布。政府、投资人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往往不充分,没有进行有效沟通。而居民则一味认为,只要是垃圾处理项目就会产生污染,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因而反响强烈。

  同时,我国垃圾处理补偿制度尚不健全。一是补偿范围较小。一般只有被征地的居民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设施周围环境影响范围内人群的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二是补偿以短期影响为出发点,没有考虑设施建设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长期影响。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居民反对声音越大补偿越多,不吵不闹就少补偿或不补偿;经济发达地区给予周边居民补偿,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补偿少,甚至得不到补偿。

  当前形势下,如果邻避效应处置不当,不仅会搁置建设项目,延误建设进程,加大建设成本,还可能引发恶性群体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笔者就如何破除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邻避效应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充分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和企业主动向公众提供信息,消除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对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除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外,还应进行简明扼要、系统的风险分析,制定风险减轻与控制方案,并及时公开、吸纳公众和政府的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尊重民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政府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吸纳公众进入项目的规划、选址、环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与公众共同开展垃圾处理设施决策,从源头避免邻避事件的发生。

  其次,充分分析论证,科学规划垃圾处理项目选址。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提出多个建设方案备选,确定多个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候补地区,进行广泛调查与分析评价,最终采纳社会接受程度高的方案。通过项目说明会、参观已建项目、听取意见、设立投诉窗口等形式,多方面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做到垃圾处理场所优中选优,各方普遍认可。二是垃圾处理场应避免建设在居住密集区域和水源保护地,焚烧场、填埋场应设置在离干线道路近、路况好的地方,以便垃圾运输畅通。三是严格执行建设规定。根据垃圾处理数量和规模,确定垃圾处理场建筑物建设规模、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车辆数量等,并考虑周边市区的距离、缓冲绿地。

  第三,依法建立受影响区域生态与经济补偿制度。对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机会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给予补偿,确保受影响区域的利益不受损失。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应充分听取区县、街镇、企业和居民意见,不断增强公益性项目补偿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逐步实现从公众参与到共同决策的转变,推动公民参与和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地方政府要逐渐改变单一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模式,向复合补偿模式转变。在给予现金补偿的同时,还应该给予必要的实物补偿,尽量降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居民造成的影响。二是依据环境影响范围确定补偿范围。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影响范围来确定补偿范围,不应只对征地居民给予补偿。三是要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要摆脱“给钱即完事”这种快餐式解决矛盾的方法,要根据居民距离设施远近、受影响程度大小等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偿。四是建立垃圾处理环保风险项目基金,用于对可能发生的环保事故的赔偿。

  第四,坚持严格政府监管和附近居民监督相结合。一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政府主体地位,政府做好监管工作,监管垃圾处理企业规范、安全运行,防止污染物不达标排放,有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引入信誉度较高、技术可靠的监测机构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三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监督制度,让周边居民参与到生活垃圾处理各个环节,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让周边居民放心。

  第五,注重科普和技术,提升垃圾处理正面效应。政府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大垃圾处理知识的科普及力度,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送进社区、送入家庭,让人们能够真正地了解垃圾处理技术,了解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基本情况、污染物控制标准、监测结果等内容,消除居民对垃圾处理的片面认知。地方政府在选择垃圾处理技术时,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选择垃圾处理投资方时,应选择诚信可靠、运行规范、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防止二次污染发生,以安全稳定的运行方式,赢得群众对垃圾处理企业的信心。组织学生、居民参观规范化垃圾处理厂,赢得公众对垃圾处理事业的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李国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