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合并城乡居民医保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12.01.2016  14:38

  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这一消息正式坐实了此前媒体的传言。

  近日报道称,一些专家提出中国医保的个人缴费比例过低,与财政补贴之间的比例扩大为1:4,有“泛福利化”趋势,难以为继。他们主张逐渐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将上述数字调整为1:3,引发舆论热议。

  随着医疗费用上涨和保障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巨额财政补贴风险正逐步显现。应当承认,相对于职工医保,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无论从基金收入规模看,还是从个人缴费水平角度看,都确实明显偏低,“个人缴费比例不高”是一个基本事实。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人均不低于120元”,不仅明显低于同期“每人38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更远低于按工资10%计算的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因此,为降低基金风险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符合精算平衡的原则,也有利于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另外,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了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关于此次调整,还有哪些要点你应该了解?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4、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5、何时开始实施?

  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