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坚持协调创新、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促进城市发展转型、满足增进民生福祉现实需要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实现我国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城市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的重大意义
较长时期以来,城市政府全面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城市政府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在承担了巨大财政压力的同时,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也往往难以满足市民不断提高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引入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益,有利于优化使用公共财政资源,提供高效、灵活、多样化的服务。
(一)在城市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客观需要
在城市管理中引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城市公共治理模式的创新,推进面向可持续城市发展的制度建设,从而有利于在城市发展中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形成集体行动,创造有效的城市公共治理模式。成熟的公私合作模式能够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也能够使更多城市管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之中,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适应各地方实际的健康、高效、可持续的现代城市治理模式。
(二)在城市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是构建现代城市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能够有效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使得城市发展和更新得到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本,也有助于拓展企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有利于进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适应。
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一)牢固保持政府公信力,构建健全的市场环境
城市政府要立足长远,保持政府公信力,坚持依法治市,缩小政策目标和执行结果之间的差距,树立城市政府的权威,为构建健全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强的后盾。注意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和维护公开、透明的行政渠道,确保畅通的信息沟通,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大力鼓励诚实守信、资质合格、经验丰富、绩效优良、信誉可靠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进入城市管理领域。
(二)转变政府角色,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城市管理
在公共物品供给中大力吸纳企业投资和民间资本,可以实现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相辅相成,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惠及民生。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合作而产生的共赢模式。政府需要主动转变自身角色,从原来的领导者、建设者、运营者,向领导者、规制者、合作者和促进者转变,领导、监督和协调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并与之共同协作,进行规划引导、要素监管、协议管理和绩效评价,引入治理理念和公众参与,利用社会力量来建设公共事业,使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最佳的供给状态。
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角度看,一方面,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能够提供资金或资源,通过参与政府指定的市场化运营项目,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源,降低各方风险,实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能够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广泛参与到如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工作中去,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规制和监管体制
由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所决定,在城市管理中引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需要城市政府与这些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承担运营、维护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城市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始终坚持公平优先、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致力于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市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应立足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全体市民得到实惠,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同时,要坚决遏制生产性的寻利活动,严厉打击腐败,防止通过寻租行为将公共利益私有化或小集团化。
要注意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吸引市民参与,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社会风气。对于新设合作项目,要充分评估其与既有公共服务项目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加以慎重考虑。要未雨绸缪,预先制定各种相关应急预案。政府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研究和评估,增进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三、合理配置方便市民生活的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流动商贩的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对城市秩序、食品安全、社会治安产生了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也反映出城市居民的客观生活需要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健全的实际问题。
(一)加强规划引导
在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按照人口规模、人口规划合理预测方便市民生活的服务网点的性质、规模,在城市空间上统筹兼顾,结合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确定这些服务网点的定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用地边界,为其发展建设创造物质环境和条件。
(二)鼓励市场运作
协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投入,以变“堵”为“疏”为导向,在政府划定的空间范围内,设立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流动商贩管理难题,做到既维护整体环境秩序和执法权威,也兼顾市民的合理需求,不断提高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商户自治
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经验,除季节性本地农户自产自销情况外,城市中的流动商贩主要由外来人口组成。这一群体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经营物品多变,且一部分呈家族式经营。这就需要从城市治理的角度,理清本地商户和流动商贩的人员构成情况,因势利导,鼓励和引导商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特别要注意发挥商户中“能人”的协调作用,使之成为上传下达、联系沟通、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