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办法》同时明确,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各类绿地的管理应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