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系统人员职务犯罪初探

20.04.2015  17:16

      国家税收工作是为了实现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税务执法工作关系国计民生,税务机关受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税务管理权、征收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利,同时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如今,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税务领域职务犯罪空间已经被逐步挤压缩小,一般情况下少有监管漏洞,实施职务犯罪难度较大,特别是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税务机关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民众较高的法制意识,使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即使欲图犯罪也无处下手。

      然而,以笔者所在的中西部偏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监督机制薄弱,从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一些公职人员为满足一时贪欲,抱着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大有“过把瘾就死”的极端心态。

      一、基层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

      首先,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级别低,待遇较低,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认为通过正常途径努力工作无法获得满意的报酬和待遇,于是企图通过违法方式获得额外收益,以此提升自我存在感和成就感,获得心理平衡。

      其次,基层税务领导岗位人员多从一线税收执法人员做起,多年工作,税务相关业务熟练规范,但普遍缺乏有针对性的法治理论教育和学习,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性质概念模糊,内心对职务犯罪毫无警惕,且大多数人认为该类案件查办力度不大,抱着侥幸心理从而有恃无恐。同时,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机构对于基层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上的缺失,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该类人员的职务犯罪。

      再次,信仰迷失,欲望膨胀,不满足于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仅能满足“温饱”的现状,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改变经济状况,提升生活品位和质量,于是轻易越过思想防线,走向享乐奢靡的不归路。

      最后,职业道德沦丧,将手中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放任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而不加阻拦和退还。

      二、基层税务系统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此类犯罪嫌疑人往往事后采取伪造票据、销毁证据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即使事隔多年,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通过横向比较和统计过往案件资料,可以发现此类犯罪多发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税务系统,而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监管制度完善、民众法制意识较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常态化等因素,使得此类犯罪在该区域的发案率极低。

      (三)犯罪形式多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企业退税提供便利,并从中收取他人钱财,多数构成受贿罪。

      (四)此类犯罪嫌疑人往往熟知税收法律规定及刑法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规定,但仍然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三、如何减少基层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频率

      首先,应持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及教育工作,从思想上掐断税务系统领导岗位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以使此类人员提高警惕,加固心理防线,主动拒绝税务系统可能发生的权力寻租行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其次,借鉴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税务系统领导岗位人员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约束,避免领导岗位人员权力过于集中,具体措施如增设副职岗位分解正职领导手中行政权力,在基层国税所等机构增设纪检监察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

      再次,检察机关应总结此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和查办经验,加大查办力度,“杀一儆百”,有力震慑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并为以后查办此类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最后,由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在客观上侵害的是国家的利益(请托人往往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企业退税罪),因此,应该尽快推行官员产公开和职务晋升财产申报,以此了解领导岗位人员大致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财产状况异常就可以及时调查,从而将此类职务犯罪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作者: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雷鸣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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