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金台:多渠道提升公诉案件汇报讨论效果

02.04.2015  17:50

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的,以提高公诉人办案水平为抓手,全面规范公诉案件汇报流程、上会讨论方法及重点,形成了规范有序、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的公诉案件讨论、汇报制度,有效确保了案件质量,收到了良好效果。

制度先行、规范流程

该院公诉部门立足审查起诉案件职能,结合本院公诉工作发展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该制度从案件汇报、讨论流程、汇报方法、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向办案组组长汇报后,经办案组组长审查同意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及适用法律有争议,需要追加犯罪事实、追诉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实行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办案组内讨论、科室集体讨论、检委会最终决定四级把关制度,凡是承办人无初步意见,办案小组内未讨论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科室集体讨论。这样的做法即要求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作出初步判断,又使得难度不同的案件经不同层级讨论决议,以确保案件质量。

为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规定原则上每周一下午为科室集体讨论案件时间,对拟提请集体讨论会的案件,承办人应至迟于三日前提交案件汇报、讨论统计表及审查报告,在决定提请后将案件审查报告发至各参会人员邮箱,以供参会人员提前了解案情。

明确职责、群策群力

每位承办人在汇报案件之前均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意见,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办案风险,查阅对比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法,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资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重点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核实,做到有理有据,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准备汇报提纲,努力使案件汇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避免千篇一律、浪费资源。

在该院,承办人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汇报案件时,承办人应对其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全面负责,对于其他参会人员就事实、证据等提出的相关问题,能迅速、准确予以解答,必要时翻阅案卷予以证实,这样的要求在使得承办人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办理案件、汇报案件,让他们通过汇报案件提升办案水平。

在听完承办人汇报之后,参与案件讨论的所有成员,均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独立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均要充分说明理由,对其使用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应当说明出处,不得省略敷衍,不得发表类似“同意”或“与某某一致”的意见,这使得参与案件讨论人员通过听取汇报、发表意见,对他人承办案件的相关知识也能学习,达到讨论一案、提高一片的效果。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在各参与讨论人员之间展开充分的论辩,这也为公诉人论辩赛锤炼了队伍、储备了资源。

科室集体讨论会讨论案件时由内勤统一制作形式规范、内容详尽的公诉案件讨论笔录,载明承办人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与建议,由参会者核对无误后签名,归入案件备查卷内,讨论统计表由内勤统一收集保管,装订成册,以备日后查阅。

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承办人在汇报案件主要内容之前,首先介绍本次汇报的目的,例如法律适用问题、改变定性问题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应补充哪些材料,使参会人员了解案件讨论重点。

在汇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时,除了常见项目外,结合案件性质以不同侧重点进行汇报,例如职务犯罪案件重点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说明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证据情况,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重点汇报其家庭是否有矫正监护能力,是否属于在校学生等情况。在讨论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时,经承办人汇报得知发案原因是十几名高中生因为喝啤酒引发的临时性冲突,作案工具也仅是树枝、啤酒箱等,加之承办人前期也做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多数家庭具备矫正监护能力,因此参与案件讨论人员一致同意承办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当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得知此决定后纷纷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送来了锦旗。

在汇报查清的案件事实时,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部分。定罪事实重点汇报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量刑事实重点汇报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前科劣迹、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应当详细说明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意见,能否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在讨论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经承办人汇报得知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后,而此时的伤情鉴定标准已发生变化,根据新的伤情鉴定标准,已达不到轻伤标准,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案件经科室集体讨论后已正确处理,防止了诉讼风险的发生。

遇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辩解和证人翻证情况,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等进行汇报,说明翻供、翻证的时间、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合理性、能否采信、是否影响定案等问题,以及律师是否提出调取新证据、是否提交新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等情况。在讨论一起涉嫌受贿罪的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汇报得知犯罪嫌疑人准备提交大量商业发票,辩解这是其收受贿赂后用于公务开支的情况,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这些票据和案件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经过科室讨论后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最终该案以现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起诉至人民法院。

依法履职、全面审查

汇报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指出侦查机关(部门)办案工作中存在的办案不规范、违法办案等问题。在讨论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案发当天买卖双方均被抓获,而公安机关仍以涉嫌吸食毒品为由,对“卖方”采取强制戒毒的行政措施,该卖家在强戒所内又主动“自首”,面对侦查机关为完成强戒任务而不及时查处犯罪的行为,及时发出建议要求整改。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了解案件存在的办案风险,需要及时化解信访诉求等问题。在讨论一起诈骗案件时,得知被害人因被骗情绪激动,欲到上级检查部门上访,果断向检察长汇报该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大追赃力度,最终使该名被害人的大部分钱款被追回,成功化解了一起涉检信访风险。

(作者: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茜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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