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04.12.2014  11:32
        编者按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为了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报今天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谢可训、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法官罗灿等人有关国家宪法日的文章,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我国现行宪法历程简介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其基础是1954年宪法,现已经过四次修正,迄今一直在实施中。

        现行宪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当时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由搞阶级斗争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需要一部新宪法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适应。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精神,并体现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1982年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巨大变化,需要宪法作出必要修改,至今已有四个宪法修正案。

        在宪法修改的方式方面,1954年以来的六十年,修宪采取的是“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方式相结合,而1982年以来的三十年,修宪采取的只是“部分修改”方式。宪法修正案的“部分修改”方式能够及时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了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实践证明是最为合理和科学的,值得作为基本方式延续下去。

        在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方面,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表现明显。1954年宪法确认了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1975年宪法将“文化大革命”合法化,1978年宪法保留“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认我国处在初级阶段,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引,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引。

        在宪法修改的影响力量方面,政治经济力量的对比对于宪法修改有着重大影响,经济力量的变化对宪法修改的影响尤为突出。

        在宪法修改的内容方面,除了前面已提到的指导思想和经济制度以外,宪法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