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昨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防治大气污染要以治理雾霾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市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中小学户外活动等措施。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需要限产、限行应对重污染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停产,或采取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中小学户外活动等措施。
新建项目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市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的供应和使用。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可处罚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