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三诉离婚矛盾多 法官多发联动化纠纷
原告杨红自幼因疾病致肢体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夏翔翔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15岁,子9岁)。没有感情基础的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夫妻建房欠外债七八万元,随后儿子患病就医治疗,又欠下外债数万元,使二人原本就拮据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而与此同时,夏翔翔更是嫌弃杨红什么活都不能干,不能减轻家庭负担。生活上很少照顾杨红,从不与杨红沟通交流,杨红大部分时日在娘家生活。杨红曾两次起诉要求与夏翔翔离婚,经过调解,两次均撤诉。而这一回铁了心的杨红坚决要求与夏翔翔离婚,并要求两个子女由夏翔翔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其不承担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给其生活补助金5万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对双方的情况做了了解,原告杨红坚持离婚,夏翔翔则坚持不离婚,并表示若离婚两个孩子各自抚养一人,14万元的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承担、分割,或子女均由杨红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平均分割和承担。因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就地巡回办案,庭前调解两次未果,庭后调解五次均未果,且双方情绪对立,特别是原告杨红情绪异常激烈,双方亲属也不能很好地配合,该案一时陷入僵局。为了妥善处理本案,办案法官邀请妇联、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部分村民和双方的亲属,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两说一联”、多方联动的作用,就地调解,通过法官说法、群众说事、干部联村参与的方式,融情、理、法、道德于一体,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讲解和教育,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杨红与夏翔翔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夏翔翔抚养,杨红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8万元;夏翔翔应充分保障杨红对子女的探视权,并予积极协助;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