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大学生就业难立就业反歧视法

10.03.2015  16:21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讯(特派北京记者 宜茜) 在2014年11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发布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指出,96%的应届女毕业生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业生曾亲身经历就业歧视。住陕全国政协委员、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茜,在调研中看到多数女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后认为,女大学生就业难会使传统的社会性别歧视观念被强化,会使人力资源造成浪费,违反了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等规定也应明确立法

对此现状,王茜建议,目前,就女性性别就业歧视国家应做出明确的界定,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要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且妇女在从业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还应对妇女的特别优待以及禁止性骚扰等规定 也应明确立法,确立判断歧视成立的规则,哪些行为是合法限制,哪些行为是构成歧视。”王茜呼吁道。

应对女性性别就业歧视问题做出规定

此外,王茜认为,还应明确女性就业歧视的主管机构,可在劳动行政部门设立,也可单独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规定就 业歧视主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等内容。制定女性反就业歧视的救济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等,以真正保障女性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王茜告诉记者,目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并给用人单位歧视妇女以逃避惩罚提供可乘之 机。她介绍,比如《妇女权益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法律责任来保证实施。比如《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 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受歧视”的规定,这就把其他类型的就业歧视排除在外,且同样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建议可在《劳动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具体明确规定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赔偿标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最后,王茜呼吁,国家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女性应享有的权利和合法地位,才能避免以形式掩盖事实的不平等,真正防止和消除就业市场上存在的性别歧视,以保证所有公民就业的充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