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重点处理好四个关系 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落实

23.09.2015  09:10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为参加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题培训班的全体学员作了辅导报告。他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和理解,始终保持改革定力,发扬改革韧劲,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建立严格的审判责任制,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少平首先阐述了完善司法责任制需要重点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即要正确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关系,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权主体并在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切实对办案质量负起责任;要正确处理司法责任制与加强依法履职保障的关系,既要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要正确处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关系,通过权力明晰化、组织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权;要正确处理错案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的关系,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

        李少平指出,《意见》明确将裁判文书“审签制”改为“签署制”,就是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和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革除案件层层审批制的弊端,真正还权于合议庭。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应当体现在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指导监督上,体现在程序事务的审查批准以及审判经验的总结与裁判尺度的统一等方面,案件的管理,应当以无碍审判权行使的方式进行,以免管理职能侵蚀审判职能,案件审判活动背离司法规律。

        李少平强调,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完善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指导、管理和监督的功能作用。

        李少平指出,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是对其进行追责的必要条件,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不同,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思路,明晰责任承担。独任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责任承担,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既要避免不当的“个体责任”取代“共同责任”,又要防止“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的奇怪现象。

        李少平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与法官惩戒制度改革统筹协调、有机衔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从启动到调查、处理、决定,必须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程序。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要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既要提高责任追究的公信力,也要保障涉事法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