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取证工作

21.11.2014  14:04

      从事自侦工作已经两年有余,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笔者发现,在反渎职部门,取证难成为反渎案件侦办工作中的常态现象。由于渎职案件的自身特殊性,追究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证人一般作为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对检察机关的询问,出于种种顾虑,大都表现谨慎,不愿交谈,有的证人即使在口头上对有关事实作出了描述,但却不愿意落实到笔录上。借用他们的意思来说,就是不愿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证人干脆就不和办案人员见面,任凭检察人员到处找关系、找人情给证人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放下包袱,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也不为所动。这样的状况,不仅给渎职案件的按期侦结带来的隐患,也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自侦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

      在笔者看来,若检察部门能采取以下对策,对于改善目前的工作被动局面必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近年来,反渎部门一直注重办案而轻宣传,举办法制讲座也主要是在政府职能机关进行的宣传方式,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比较少。通过有效的法律知识宣传,一方面努力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距离感和神秘感,另一方面增强公民对检察机关职能和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宣传讲解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同时结合当前反腐败工作形势重点,阐述社会发展、群众安定和谐的局面离不开公民参与,增强群众作证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人性化取证。检察人员取证过程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证人的处境、工作环境、家庭邻里关系等等各类要素,尽可能减少取证工作给其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能亲自前往的,就尽量亲自前往证人指定的地点取证;时间确实无法安排的,就尽量权衡选择一个最适宜的时间、方式、地点完成取证工作,让群众能设身处地的感受到检察人员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态度。

      三、个案分析,灵活应对。对待心理素质差或者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敏感的证人,检察人员应该冷静,耐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证人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家庭、性格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做到心中有数,要理解证人直接拒绝的合理成分,深入细致合情合理矫正其拒绝作证的心态,将检察人员友善随和的一面体现出来,切不可以高高在上的姿态恐吓证人,否则结果将会更糟;对有些态度委婉但“摆谱”的证人,就要采取攻心战术,让其意识到不如实讲出实情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包庇,如果证人做伪证,办案人员应及时指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迫使其讲真话,做真实的表述;针对有些故意躲避不见,阻挠取证的,侦查人员要有顽强的意志,证人走到哪里,侦查人员就走到哪里,我们要说服、教育和法律制裁相统一,只要胆大心细,再“狡猾”的证人也会作证的。

      四、加强对自侦人员取证工作的培训。侦查人员要多学习证人心理方面的知识,研究证人的心理特点,掌握证人的心理活动,摸准证人的心结对症来下药,努力学习询问的方法和技巧,灵活掌握询问的技巧,同时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深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深刻内涵,通过侦查人员的自身努力推进取证工作顺利进展。

      五、落实作证补偿制度。当前是经济社会,证人的时间和经济意识很理性,有的证人居住偏僻、交通不便,要到检察机关谈话,不仅耽搁时间,还要付出一定的交通费用,误工误时。若是在农忙时节,更是无法顾及。检察部门如能积极寻求财政支持,严格执行、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补偿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经费,用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的必要补偿,这样就会将证人因作证而给自身生活带来的不利和不便降低到最低,从而能最大程度促使证人没有后顾之忧,积极配合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江彦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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