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涉案财物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案财物的监管是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责之一。本文仅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角度,结合基层院实际,探讨如何加强涉案财物监管。
专人负责,严格手续,实行凭证式管理。案管办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严密的管理流程。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经案件受理人员签字接收后,移交给赃证管理员。赃证管理员造册登记后,将涉案财物入库,并按照要求的项目在统一业务系统上完成网上操作。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财物,督促办案部门及时提供扣押财物清单,与财务部门核对后,造册登记并进行网上操作。涉案财物出库时,案管办负责人要认真核对审批手续,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通知赃证管理员办理出库。涉案财物出库后,赃证管理员作纸质登记并进行网上操作。每一宗涉案财物,以案为单位,从入库到出库的全部纸质手续,包括财物清单、入、出库签单等,做成一个凭证,装订归档。
妥善保管,防损防盗,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对原有的赃证库房进行了改造,配备了编了号的储存柜、保险柜,加装了防盗设施。小件物品装入专门的物证袋,较大物品粘贴标签,标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型号、特征、数量等。贵重物品、现金存放在保险柜,对于特别贵重的物品坚持拍照留存的管理办法,保证了物品外表的校对和复核。对于涉案车辆等大件物品,由办案部门向案管办移交车钥匙,车辆交由侦查部门保管。有些物品属于重要物证,需要保持物品的原有状态。如有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铁丝上涂上胶水,盗窃庙内功德箱里的人民币,扣押的赃款每张人民币都有胶水痕迹,既是赃款,也是罪证。针对这种情形,随时观察赃证库房的温湿度状况,采取措施,防止扣押物品发生霉变或其他损害。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严防损毁失盗现象的发生。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案管部门立足办案实际,着力强化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对自侦办案部门移交保管的涉案款物坚持进行“三审查”,即审查是否有立案决定书,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审查移交管理的涉案款物是否与扣押清单相符。过去,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缴案款,只开具接收凭证,不使用扣押文书,案管办成立后,坚决纠正了这种错误做法。坚决杜绝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严防超范围、超期限扣押、冻结款物和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二是认真把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的,要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移送财物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案件不起诉或者自侦案件撤销案件的,涉案财物的处理较为复杂,问题较多,但是都有法可依。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规定,及时合法地作出处理。三是充分利用检察业务系统构建涉案款物同步监督平台,对涉案款物案件的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办案期限的全程实时动态监管,使案件从受理之日到案件办结全程纳入案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所有涉案款物从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之时到检察机关的暂时保管、调用、到案件办结时的返还、处理,全程纳入案管部门的监管。强化网上同步监管,认真把好每一道关口,卡好每一个节点,使监督管理贯穿于每个涉案财物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促进了涉案款物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
(作者: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案管办 责任主编:肖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