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8岁以上妇女生第二个孩子 产假或可增加30天
25.11.2014 22:08
本文来源: 新华网
今天(11月25日)上午开幕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失独父母49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修订草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增加了特别扶助的有关规定。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愿再生育并不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由地县政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可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符合二孩政策夫妻只生一孩奖励4000元
修订草案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的内容,同时在工作方针中增加了“稳定适度低水平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提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记者 王莹)
本文来源: 新华网
25.11.2014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