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妇联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
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情况,按照省市安排,城固县妇联通过在镇村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的形式,走访土地局、农工部、信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固县位于汉中盆地中部,县城总面积2265平方公里,辖18个镇,310个行政村。总人口53.6 万,其中农业人口 44.0万,全县耕地面积43.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0.9亩,家庭承包面积40.8万亩,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2.9户,本次采取抽样的方式对全县10个镇32个村120户妇女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其中调查的年龄大部分在41——50岁,初婚占75%,家庭收入在5000元——10000元占48%,在1万——3万占34%,45%的家庭从事种植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在20%——40%。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47%妇女表示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但不了解具体内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52%的妇女表示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是不太了解,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妇女会找村委会,村委会在土地承包管理方面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嫁到夫家居住,夫家是城镇户口,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招婿妇女,婚后的土地承包权没有变化,外出打工的妇女回家后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从调查了解得知,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的大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保护程度相对较高。少数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化和流动过程中出现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导致土地承包权益的改变 。 因婚嫁女承包地得不到有效落实。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只要没有遇上村委会农村土地政策小调整,就分不到土地。大部分农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因此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分不到承包地,同时,原居住地虽给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少回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受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因离婚等原因丧失土地承包权。 妇女离婚后,土地不同于一般财务,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很多妇女不能回到夫家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原来的承包地被村委会在小调整过程中收回或者给了自己的哥哥兄弟,失去了承包地。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 因人口流动而丧失土地承包权。 农村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将土地抛荒或转给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旦遇到征地及其它经济纠纷,土地承包者尤其是女性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二)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尽管各级组织为妇女提供的利益诉求渠道越来越多,但农村妇女维权渠道还很窄,大部分农村妇女还得依附与丈夫或家庭,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妇女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是离婚,则妇女们立即没有了经济来源,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也说明,在广大农村,妇女还是处于劣势,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三)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妇女就业的影响 。受到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大部分农民家庭把希望寄托在男孩身上,认为男孩长大要传宗接代,对男孩在生活和教育上舍得投资,认为女孩将来是婆家的人,书读了用处不大,因此一般的家庭,女孩初中毕业后,就让其打工挣钱,让男孩继续上学,造成了男女接受教育的不平等。
同时,也因为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整,农村大部分年轻劳动力都选择了外出打工,广大的妇女同志也一样,以外出务工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不再依赖土地,在家的留守妇女大多年事已高,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加之技术和资金的缺乏,经济收入不高,有的土地呈现荒废境地。
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自省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安排部署后,县上先后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成立了县、镇、村、组四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并明确了由县农业局主抓、相关部门配合,镇、村、组实施的工作机制,编制了《城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举办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培训会,对镇村各级干部进行了培训,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可能涉及的28个问题的政策把握处理意见”,为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在对全县6个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目前,正在做好全县调查摸底的地块情况和人口情况的公示完善及问题处理工作。
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县妇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宣传。借助举办各级妇联干部培训班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结合全县开展送法进“妇女之家”活动,通过开展“以案释法”,让群众能够理解明白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知识,在工作中,村妇代主任积极参与,督导将妇女姓名填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摸底表中,积极维护妇女权益。二是关注妇女土地权益的上访案例。县妇联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出现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及时上报,做到快速处理、跟踪督办。
四、对策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通过深入调研,认为还还需加大妇女儿童维权宣传力度,加强机制建设,加强对村委会监督管理。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 各级妇联组织要利用“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等重要时节,通过刷写标语、板报,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县妇联将与法院、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送法到妇女之家”活动,针对妇女群众普遍关心的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土地权益等问题,通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在妇女群众中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素质,摆脱传统就观念的束缚 。近几年来,全县深入开展科技下乡、技能培训、及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帮扶,农村妇女的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等综合素质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社会的开放,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农村妇女开辟了施展身手的广阔天地,也对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个别男性挡不住外界的诱惑,对家里的妻子冷眼相对,甚至暴力相加,致使妇女从生理上心理上产生痛苦,无所适从,个别农村妇女通过聊QQ、微信等虚拟网络轻信他人上当受骗,给亲人带来麻烦和困扰,为此,各级组织通过正确宣传引导,帮助农村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权力监督。 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受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如个别村村规民约提出妇女离婚后必须迁走户口的、再婚的妇女招婿不予落户的等不合法的规定,《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要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向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妇女儿童维权机制。 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光靠妇联组织,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县妇联、县法院、县公安局将出台《进一步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案发阶段,公安机关积极受理受害妇女儿童报案,做好相关证据收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公安机关可按属地原则邀请所辖镇村妇联干部担当临时“代理人”。在案件诉讼阶段,受害妇女可到妇女儿童合议庭进行立案,合议庭承担审理疑难、重大、典型、恶性、社会影响较大的侵犯妇女儿童的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由基层法庭庭长和2名陪审员组成。对经济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可进行司法救助,法院酌情减、缓、免收诉讼费用。妇联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帮助受害妇女、儿童暂时入住妇女儿童庇护所,避免当事人再次受到伤害。县妇联还积极推荐28名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案件陪审工作。以此维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总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一个庞大而长期的工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与之匹配,例如建立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减少农村妇女对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依赖,消除她们生活和外出就业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妇女维权的能力等等,只有这样,农村妇女才真正的享受到应有的权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