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妇联关于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状况的调研报告

19.09.2014  19:07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注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破解留守妇女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的维权工作,全面推进咸阳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省妇联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状况调研的通知要求,咸阳市妇联成立调研组对所辖13个县区市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留守妇女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

咸阳市位于关中平原的中部,面积10196平方千米,常住人口总数492.86万人,其中女性人口238.2万人,留守妇女22.7万人,占妇女总数的9.57%,主要分布在距离城镇比较偏远的农村。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留守妇女“上有老、下有小”,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是其留守的主要原因;  同时,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加之子女教育、照料农业生产等问题是她们留守的客观原因,双重原因造成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5-40岁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1、从年龄结构看,留守妇女年龄分布以中年居多。据调查结果显示,31-40岁的留守妇女比例较大占调查人数的60  %,这部分家庭的子女大多在校学习,且丈夫正值中壮年,也是外出挣钱的最佳时机。

2、从受教育情况看,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不高,小学文化程度占20%左右,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70%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极少数,还有从未接受过教育的留守妇女。大多留守妇女,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由于家庭和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留守妇女需要在家务农、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生活与精神压力较大。

3、从家庭经济收入看,留守妇女家庭与夫妻双方在家务农的家庭相比,经济收入相对稳定,家庭收入以丈夫外出打工收入为主,留守妇女在家务农也有部分收入,生活相对富足。

4、从社会保障来看,留守妇女都享受到国家支农惠农政策,都参加了新农合和新农保;计生双女、独生子女户都享受国家计生政策。

二、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咸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及教育问题,以“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为重点,积极开展了“美德在农家”、“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及“十大孝子、十佳婆媳”等活动,同时成立了“巾帼志愿者”队伍,在留守妇女中倡导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但根据调研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体力劳动加重,劳动强度大。 青壮年男劳力外出务工后,农村只留下妇女、儿童和老人,留守妇女和部分老人已成为为传统农业生产劳动的主力。在抓好劳动生产的同时,留守妇女还要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有限的精力与生产劳作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她们的身心健康。长期的体力劳动、超负荷的劳动量让留守妇女未老先衰。在调查中,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一个人难以单独承担农活”,“希望过上稳定的家庭生活”、“平日里希望有丈夫的体贴帮助”等。

2、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 留守妇女除了长期承担繁重体力劳动而健康堪忧外,还普遍存在精神负担较重,安全感低。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了老人、儿童和妇女,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违法犯罪几率增加。由于常年与丈夫两地分居,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婚姻关系脆化等。调查显示,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常常觉得没有安全感,常常感到孤独,需要情感慰藉。她们与丈夫主要的沟通方式是打电话,空间距离阻碍了夫妻情感的交流,于是部分家庭出现了感情危机,久而久之婚姻难以和谐。当出现婚变时,部分留守妇女因无法掌握丈夫在外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使得留守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3、文化生活单一,精神支柱缺失。 留守妇女大多年龄在30岁以上,文化程度偏低,同时又没有一技之长,在社会难以立足,在流动竞争中被社会选择留守乡村。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留守妇女精神生活比较空虚,文化娱乐活动相对匮乏,在农村闲暇时节,留守妇女的文化生活最多的娱乐便是串门聊天、看看电视、打打麻将,少数妇女参加了广场舞、秧歌队。

4、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健康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丈夫外出务工,家庭收入有一定提高,生活质量提升不少。但大多数留守妇女对自身的健康意识并不在意。经调查,绝大多数留守妇女没有体检的基本意识。

5、缺少知识方法,教育孩子力不从心。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父母都希望儿女品学兼优,长大好有出息。因为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偏低,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大,田间生产和家务劳动,消耗了她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教育子女,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停留在吃穿上,在子女学习和做人上给予的有效教育与监管还有所欠缺。同时,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孩子缺少父爱,教育缺位或监护不力,使部分孩子产生自卑感,心里健康受到影响,缺乏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

6、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 调查中发现,留守妇女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多数的妇女表示未接受过专门的普法教育,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少数留守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一般会找政府、妇联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还有部分的妇女找村委会解决,个别选择自己忍耐。

三、解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留守妇女问题是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问题。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权益保护是关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民族发展的大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虽然我们也做了大量工作,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彬县建立留守妇女关爱基金等等,但我们觉得,这项工作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留守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倾斜度,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利益需求,制定出台有利于留守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此外,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民培训计划时应在培训指标和经费上向女性倾斜,保证妇女占一定的比例,把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整体规划。

2、各级政府应努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就业,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缓解农业效益低下的问题,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人文关爱环境,针对留守妇女中缺乏资金技术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关爱留守妇女权益,切实为她们提供有效帮助和支持。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努力,从自身职能出发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促进留守妇女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留守妇女切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知识宣传,使留守妇女掌握科技知识,提高科技素质,使留守妇女能将科技知识运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实践,提高经济收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文化技能培训,保障她们受到较好的教育,提高文化程度,帮助“留守妇女”掌握实用技术,使她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

4、提高留守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参与经济工作能力。各级组织都要积极引导留守妇女摈弃“男主外、女主内”封建传统的束缚,一方面组织“留守妇女”树立“四自”精神,用自己的行动积极支持丈夫外出打工,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已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这既能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又能为“留守妇女”稳定婚姻关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分担家务劳动起到积极作用,也营造了良好的农村社会治安环境。

5、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组织留守妇女参与平安村庄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增强她们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家庭的和睦、邻里关系的融洽、为农村的稳定树立敢于发展、敢于竞争、敢于作为的进取精神。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特别是侵害留守妇女的案件要从重处理。

6、建立定期为农村妇女健康体检和妇女病普查工作制度,宣传卫生保健常识,提高农村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努力改善劳动环境,积极争取引进更多的适合留守妇女特点的致富项目。同时,当留守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要为之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留守妇女权益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促进留守妇女权益问题的真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