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诗人19万存款如何处理 法院委托鉴定遗嘱真伪

22.10.2014  08:49

原告闫凤仪 记者 于卓 摄

七旬女诗人裴智去世后,诗友和裴智的养女围绕着一笔19万余元的存款遗产发生纠纷。诗友闫凤仪称裴智遗嘱要把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并托其办理,裴智的养女裴某则不承认遗嘱真实性,并对诗友的目的表示怀疑。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遗产风波

19万存款属于谁 诗友养女各执一词

今年8月4日,女诗人裴智去世,相交多年的诗友闫凤仪拿着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将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称裴智生前愿望是将19万余元存款全部捐给希望工程,但银行却根据裴智外甥女裴某的申请挂失了银行卡。闫凤仪认为,她是裴智生前委托的遗嘱执行人,银行拒绝取款,侵害了她执行遗嘱的权利,也剥夺了困难学生合法受赠的权利。

昨日开庭后,闫凤仪及代理人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三人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要求裴某返还19万余元。法庭上,闫凤仪提供的未经过公证的裴智“遗嘱”包括:其丧事托诗友闫凤仪操办;其存款全部助学,由闫凤仪负责联系捐给单位或人员;其他财产由外甥女裴某自行处理;丧葬费用(暂由外甥女垫付)由单位所发费用及20个月的退休金支付,剩余部分归外甥女裴某所有等内容。立遗嘱人裴智,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

但裴某称,裴智老人虽称她为外甥女,但早在1987年,她就已过继给裴智收养,双方实为母女关系,有收养公证书为证。

裴某说,养母并没给她说过有遗嘱。8月18日,她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9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裴智的遗产包括蔡家巷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和19万余元存款;“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裴智无生育子女,收养了一个子女裴××(即裴某)”等。“故被继承人裴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裴××继承。”拿到公证书的第二天,裴某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认为,裴某到银行办理补卡、销卡及取款等业务,依据是9月9日的公证书,裴智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故银行方面为裴某支取19万余元等银行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

>>案件焦点

遗嘱真实性是关键 将进行笔迹鉴定

在质证阶段,原告方对继承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载明的是“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并不是没有遗嘱,只是遗嘱真实性问题,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原告同时对两份公证书上裴某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提出质疑。同样,裴某也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认为养母为人谨慎,即使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也至少会找人见证。同时对原告方所说的捐给希望工程的目的表示怀疑。

审判长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也向原告提问是否已联系捐款接收单位,闫凤仪说,在裴智去世以后,自己老伴也病了,还没有精力进行过实质联系……

法庭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对此,裴某和闫凤仪均表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近两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要求裴某和闫凤仪到裴智生前所在单位提取双方都认可的裴智笔迹,对笔迹鉴定后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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